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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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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

* 来源 : * 作者 : 晋城婚姻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5/17 15:02:21

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小结】1.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但经过审理认为不符合胜诉条件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报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注意 诉讼时效不属于法院释明的内容,只能由对方当事人主动援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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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拓展】(1)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 条或者第 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3)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