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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按份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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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按份共同保证

* 来源 : * 作者 : 晋城婚姻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5/11 19: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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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按份共同保证

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699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未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份额”的,成立非按份共同保证。

效力  ①各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就全部债务”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  原则上,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全额追偿,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换言之,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摊)。 

③ 属于以下三种例外情形之一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有权向债务全额追偿外,也有权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按照内部分担份额(内部分担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内部分担份额均等)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a)第一种例外情形:保证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无须向债务人追偿,即可直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b)第二种例外情形: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才能按照内部分担份额比例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c) 第三种例外情形:保证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此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亦成立连带共同担保)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应当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才能按照内部分担份额比例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例2 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丙、丁、戊提供保证,虽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未与乙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甲到期不能还款(不考虑利息)。①丙、丁、成成立非份共同保证。②丙、丁、戊均应当“就全部借款债务”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因乙有权分别或立同时请求丙、丁、戊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对100万元借款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承担保证责任。3原则上,丙(或者丁、戊)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甲追偿,无权向其他保证人偿。④属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规定的三种例外情形之一的,丙(或者丁、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除了有权向债务人甲追偿外,也有权有权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的规定按照内部分担份额向其他保证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