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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民法典》第 699 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与第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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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民法典》第 699 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与第14 条)

* 来源 : * 作者 : 晋城婚姻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5/11 1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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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民法典》第 699 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与第14 条)

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

①同一笔债务,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的,为单独保证 

②同一笔债务,由两个以上保证人担保的,为共同保证。分为两个类型:                        (a) 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以上保证人仅按确定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b) 非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以上保证人均就全部债务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1.按份共同保证

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699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各保证人共同与债权人约定了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的,成立按份共同保证。

①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仅在自己份额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自己份额效力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无保证责任。

②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摊。

例1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亿万富翁)、丁(个体户)分别向乙提供保证担保,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丁还与乙约定:“丙仅对借款债务 20%的份额承担保证人丁仅对借款债80%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甲到期未还款(不考虑利息)。①丙、丁成立按份共同保证。②乙只能请求丙承担债务20%的份额(即20万元)的保证责任;乙只能请求丁承担债务80%的份额(即80万元)的保证责任。③丙(丁)对乙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甲全额追偿,不能向丁(丙)追偿,即不能请求丁(丙)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