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违法阻却事由:对标表型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 来源 : * 作者 : 晋城婚姻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5/7 1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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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违法阻却事由:对标表型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肖像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①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④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准用《民法典》第999 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准用任。”据此,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亦可准用于其他标表型人格权,如姓名权、名称权、个人信息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权)。
上一条: 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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