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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案案情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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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案案情简述

* 来源 : * 作者 : 晋城婚姻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3/30 11:14:43
关键词: 晋城婚姻律师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案案情简述:

原告黄某,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某县农民。被告王某,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某县农民。

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月间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后不久,因性格不合产生了矛盾。2003年12月21日,王某生育-女孩。女儿出生后,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日趋恶化。2004年2月,王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将女儿带到其姐姐家抚养。黄某多次要求王某将女儿带回家抚养但王某均予拒绝,黄某与王某于2005年6月分居。2006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

法院审判:

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但其非婚生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对女儿均有抚养的权利。经查明,王某的月工资为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目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王某的月收入1000元的25%即250元算为宜。判决如下:

1.黄某与王某的女儿由黄某负责抚养教育。

2.某2006年起每年给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黄某某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