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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婚姻自由权案案例简述: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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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婚姻自由权案案例简述: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来源 : * 作者 : 晋城婚姻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3/26 17:13:53

侵犯婚姻自由权案案例简述: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菊,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海城市A村农民。

被告人王某强,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海城市 B村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强与自诉人李某菊的家是邻村,被告人的父母托媒人黄某到自诉人家为两个孩子说亲。后李某菊的父母经人打听得知王某强家庭富裕父母为人也不错,于是同意了两个孩子的亲事,为此王某强的父母给李某菊家送去了电动自行车、电视机等礼品。因自诉人不同意与被告人结婚,要求父母退回了礼品。2007年4月13日晚,自诉人和同村李某在村边小河旁散步时,被告人及其朋友张柱、王贵等强行将自诉人拖走,自诉人虽极力反抗仍未能脱逃。被告人用摩托车强行把自诉人带到旅馆,不让其出来,强迫自诉人答应与被告人结婚,如不答应就不放她走。自诉人的父母闻讯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月15日凌晨,公安人员解救了自诉人,并将被告人抓获。

自诉人李某菊诉称,被告人王某强强迫我同意与其结婚,并非法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我身心遭受痛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强辩称:我与自诉人于2007年2月相识,我们约定结婚后我的父母给自诉人家送去了彩礼。过了一段时间,自诉人的父母给我们退回了彩礼并说李某菊不同意与我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