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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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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 来源 : * 作者 : 晋城婚姻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3/21 16:40:40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1.权利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是无过错具体指什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这里的无过错应指,该方配偶没有实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

2.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即只能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否将第三者纳人责任主体的范围一直是长期讨论和争执的焦点。所谓第三者介人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并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有学都认为,第三者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也有学者认为第三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各异、多种多样的,有故意介人破坏别人的婚姻,也有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难以弥补,夫妻名义名存实亡,但当事人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还有第三者根本不知情的配偶一方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而与之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也是受害一方。在不同的情形下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介人别人婚姻的第三者,或者是应当知道但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有在刚开始时不知道,但后来知道后仍旧与之在一起的第三者应纳人责任主体的范畴。但属于不知情的则不应纳入。同时,在生活实践中,到底要不要求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纳入赔偿范围决定权应归无过错方。因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受侵害的是无过错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的同时人们开始注重精神生活,第三者不断涌现,破坏了别人的婚姻,给配偶另一方以及家庭成员带来莫大的伤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我们只有安定了小家庭才能稳定大家庭。因此,社会舆论监督、道德谴责、批评教育显然不足以对第三者进行制裁,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惩罚,让那些轻视、践踏婚姻的一方付出代价让受害方得到一定补偿,并试图通过此种制度增强婚姻的稳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