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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的凌职罪即指负有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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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的凌职罪即指负有侦查

* 来源 : * 作者 : 晋城婚姻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1/26 13: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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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的凌职罪即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实施的读职犯作。具体包括修正后《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徇私任法罪、第2款的民事、行政法裁判军第3款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400条第1款的私放在押人员罪和第2款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其中重点为第399条的规定

《刑法》第399条规定共有4款内容:第1款规定的是徇私枉法罪;第2款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款内容是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四)》所增补的。内容是;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构成犯罪,即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4款规定如果同时有前三款犯理行为,同时又有受贿行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1、徇私杠法罪

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本那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两种起因,即徇私或徇情。

三种行为:一是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那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有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