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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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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

* 来源 : * 作者 : 晋城婚姻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1/25 17: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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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确定和通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规范责任论则认为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不赞许)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因此行为的规范评介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上述三种理论各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的重要作用。从历史析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前者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后者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规能动性。因而,这些理论的片面性都与其根本的理论出发点直接相联,仅仅靠增加理论的弹性或对之进行有限的改良,都难以完全消除这种片面性。

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更加全面地对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揭示。它强调了法律责任与体现一定价值标准的法律规范有直接联系。由于法律在评价行为时,不能排除对行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的考虑,这样,规范责任论从研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人手,有可能把法律评价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然而,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提出的规范责任论,既不能充分地理解社会生活中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也不可能充分注意到阶级社会中阶级利益冲突和阶级斗争对法律评价标准的深刻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予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兴趣在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手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从法律范畴的逻辑联系上看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总是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联结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