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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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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来源 : * 作者 : 晋城婚姻律师 * 发表时间 : 2022/1/14 9:25:13
关键词: 强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即:拘传、训诚、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适用这5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一)构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告及有关人员到庭诉讼或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及《民诉法意见》第112条等有关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述人员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方可适用拘传。正当理由,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适用拘传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应当发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二)训诚

训诚,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责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改正或不得再犯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训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轻微,不必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法庭规则是人民法院开庭时全体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和秩序。法庭规则由书记员开庭审理时宣布,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对其直接采取训诫的强制措施并记录在案,由违反法庭规则的被训诫人签字或盖章。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命令其离开法庭或依法强制其离开法庭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措施。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力度强于训诫但弱于罚款和拘留,其适用对象是违反法庭规则且情节轻微,尚不必适用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审判人员可以视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直接适用责令推出法庭的强制措施也可以先适用训诫,再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强制措施。责令推出法庭的强制措施可以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并记录在案。

(四)罚款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其行为予以惩罚,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行为人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6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均可根据情节轻重适用罚款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1款与第3款及《民诉法意见》第121条和第122条规定,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罚款应当出具决定书,被罚款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罚款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