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著名刑事律师

什么是合法防卫?

当前位置 : 首页 > 律师说法

什么是合法防卫?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0/16 15:17:00
关键词: 防卫,合法

     1,什么是合法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规第20条第1款划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入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合法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

     合法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

     合法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熟悉到不法侵害正在入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举例来说,某人在遭到歹徒抢劫的时候,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或者失手将歹徒打死,都有可能由于合法防卫而免除刑事责任。

     2,合法防卫成立必需具备的前提合法防卫成立必需具备下列前提: (1)起因前提。

     1)必需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需是现实存在的。

     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2)时间前提。

     合法防卫的时间前提,是指合法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入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入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前提。

     合法防卫的对象前提,是指合法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春秋,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合法防卫的成立。

     (4)主观前提。

     合法防卫的主观前提,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需出于合法防卫的目的,等于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合法防卫。

     (5)限度前提。

     合法防卫的限度前提,是指合法防卫不能显著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是否显著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正当与非法,合法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6)无过当防卫权。

     我国《刑事法规》第20条第3款划定,对正在入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什么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显著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2.主观过错性。

     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法定要求。

     防卫过当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有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恰是由于在这种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支配下造成了侵害人不应泛起的重大损害结果才负法律责任3.防卫过当作为一中特殊的犯罪行为,却没有特定,详细的客体,可能是对他人生命利益造成损害,也可能是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等等。

     防卫过当的认定1.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立场。

     经由对比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假如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称,那合法防卫不外当,而假如防卫强度显著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等于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合法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合法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

     而对于一般稍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卫行为不能保护,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

     3.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施展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尺度,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尺度,确定是否超过了合法防卫的必要限度。

     4,合法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转化说,以为"防卫过当是由合法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合法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合法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合法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

     "该观点以合法防卫为防卫过当的条件。

     只是因为合法防卫显著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以为是犯罪。

     这一说法无法解释为什么同属合法防卫的合法目的性,并受这一合法目的支配的防卫过当仍要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不能说明合法防卫目的的合法性,手段的适当性和行为的相应性与防卫过当在主观上的罪过,手段上的不当和行为的超限度之间的转化过程。

     在该观点望来,合法防卫和防卫过当仅仅在于客观后果的程度是否超出一定的限度。

     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由于,根据因果关系显著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严峻后果是有相应的行为造成的。

     但是,防卫过当形成之前并无合法防卫存在。

     首先防卫过当的结果不会是合法防卫行为的产物;其次,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望,在防卫过当之前不存在可资认定合法防卫的全部构成要件。

     因此,超出必要限度根本上是防卫行为的超出,结果过当则是行为过当的结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