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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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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0/16 15:49:00
关键词: 罪名,赌场,开设,区别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央,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

     提供赌博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然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办署理,接受投注的。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开设赌场的人自己介入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我国刑事法规第三百零三条划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入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糊口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留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

     在详细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器具,供他人在其中入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前提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介入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职员众多。

     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职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看风,参赌职员由赌徒先容或熟人带路,才能入进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职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不乱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职员来到赌场均能入行赌博流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职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