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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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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0/16 16:06:00
关键词: 侵占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躲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可构本钱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需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躲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过失不能构本钱罪。

     构本钱罪还必需具有非法据有的目的。

       构成特征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躲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躲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据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条件前提"正当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条件,"正当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正当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正当的方式将财物的据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据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正当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治理”而正当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号常糊口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正当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躲物  将正当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躲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如何区别?侵占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说,遗忘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 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归忆较轻易找归或者能够知道失踪的大致范围,财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无意偶尔将财物失踪在某处,并且很难归忆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归,即对财物的失控程度较高。

     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从另一方面来说,根据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意义不大。

     总之,固然可以承认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基于二者本质共性,均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如在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也许不知自己的财物何时何地,如何丢失的,此种情况下难以存在要求拾捡者要求回还的题目,故而难以认定拾捡者构成侵占罪的题目(从刑事程序角度讲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捡者并且要求其回还的可能性,此时,要求拾捡者回还而拒不回还的,当然也可以构成侵占罪。

       持有他人财物状态的法律评价  需要留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仍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躲物”均属于正当地持有,假如长短法地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条件。

     如甲欲向国家工作职员乙行贿而将财物委托丙转交,但丙将该财物全部独吞,则丙能否成立侵占罪?因为甲委托丙保管财物的行为本身长短法的,丙对该财物也不存在正当持有的关系,甲对该财物已经没有返还哀求权,而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据有而是所有权,故丙的行为不宜成立侵占罪。

     当然不成立侵占罪并不意味着丙就能自动取得该财物所有权,因为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是赃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

     再如窝躲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则应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

     由于不存在正当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正当据有。

       条件前提"正当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条件,"正当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正当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正当的方式将财物的据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据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正当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治理”而正当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号常糊口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正当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躲物  将正当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躲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如何区别?侵占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说,遗忘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 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归忆较轻易找归或??能够知道失踪的大致范围,财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无意偶尔将财物失踪在某处,并且很难归忆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归,即对财物的失控程度较高。

     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从另一方面来说,根据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意义不大。

     总之,固然可以承认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基于二者本质共性,均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如在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也许不知自己的财物何时何地,如何丢失的,此种情况下难以存在要求拾捡者要求回还的题目,故而难以认定拾捡者构成侵占罪的题目(从刑事程序角度讲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捡者并且要求其回还的可能性,此时,要求拾捡者回还而拒不回还的,当然也可以构成侵占罪。

       持有他人财物状态的法律评价  需要留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仍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躲物”均属于正当地持有,假如长短法地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条件。

     如甲欲向国家工作职员乙行贿而将财物委托丙转交,但丙将该财物全部独吞,则丙能否成立侵占罪?因为甲委托丙保管财物的行为本身长短法的,丙对该财物也不存在正当持有的关系,甲对该财物已经没有返还哀求权,而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据有而是所有权,故丙的行为不宜成立侵占罪。

     当然不成立侵占罪并不意味着丙就能自动取得该财物所有权,因为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是赃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

     再如窝躲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则应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

     由于不存在正当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正当据有。

       条件前提"正当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条件,"正当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正当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正当的方式将财物的据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据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正当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治理”而正当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号常糊口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正当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躲物  将正当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躲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如何区别?侵占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说,遗忘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 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归忆较轻易找归或者能够知道失踪的大致范围,财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无意偶尔将财物失踪在某处,并且很难归忆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归,即对财物的失控程度较高。

     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从另一方面来说,根据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意义不大。

     总之,固然可以承认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基于二者本质共性,均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如在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也许不知自己的财物何时何地,如何丢失的,此种情况下难以存在要求拾捡者要求回还的题目,故而难以认定拾捡者构成侵占罪的题目(从刑事程序角度讲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捡者并且要求其回还的可能性,此时,要求拾捡者回还而拒不回还的,当然也可以构成侵占罪。

       持有他人财物状态的法律评价  需要留意的是上述不论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仍是"持有他人遗忘物,埋躲物”均属于正当地持有,假如长短法地持有状态,则不存在侵占罪的条件。

     如甲欲向国家工作职员乙行贿而将财物委托丙转交,但丙将该财物全部独吞,则丙能否成立侵占罪?因为甲委托丙保管财物的行为本身长短法的,丙对该财物也不存在正当持有的关系,甲对该财物已经没有返还哀求权,而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据有而是所有权,故丙的行为不宜成立侵占罪。

     当然不成立侵占罪并不意味着丙就能自动取得该财物所有权,因为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是赃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

     再如窝躲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还,则应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

     由于不存在正当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正当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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