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同拐卖人口罪有什么区别?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周围岁的未成年人带走。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周围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周围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人口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正当权益。
拐骗的对象是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需具有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拐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
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支属共同糊口的处所。
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正当权益负责监视和保护的人。
(三)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其目的大多数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由于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
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也有相同之处,但后者是拐骗他人作为人质,用以向其家长,监护人,支属等人勒索钱财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质与危害存在很大区别。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入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入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拐骗儿童罪同拐卖人口罪,在犯罪手段上去去是相似的,但两者是性质上根本不同的犯罪。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首先在于犯罪的目的不同。
拐骗儿童是为了收养或者奴役;拐卖人口则是将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出售,从中获取钱财。
因此,假如拐骗儿童是为了营利贩卖,其性质即发生变化,而应以拐卖人口罪论处。
其次,犯罪对象不同。
拐骗儿童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岁的男,女儿童,拐卖人口的对象包括成年人和小孩。
假如拐骗儿童是为了作人质,用以勒索儿童家长的钱财,即不再是拐骗儿童的犯罪,而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中国刑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办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拐卖人口罪划定了三种不同情节的法定刑: (一)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拐卖人口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对拐卖人口团体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峻的,可以在刑事法规第141条划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刑事法规第184条划定,犯拐骗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拐骗儿童有虐待,奴役情节的;多次拐骗儿童的;引起儿童支属忧虑成疾或者死亡的,均应依法从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