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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纳贿罪与纳贿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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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纳贿罪与纳贿罪区别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0/16 13:32:00
关键词: 纳贿,区别,单位

     单位纳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峻,或者在经济去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归手续费的行为。

     单位纳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等国有单位。

     与纳贿罪区别单位纳贿罪在我国1979年刑事法规中没有涉及,在1988年的《关于惩办贪污贿赂罪的增补划定》中首次泛起,其相对于纳贿罪,两者可谓是统一纳贿犯罪形式的两种不同形态,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有颇多相似之处,特别是单位纳贿犯罪必然要通过单位中的工作职员来详细实施,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法律合用极易搅浑。

     但鉴于刑事法规明确将其划定为两种不同质的犯罪行为,所以对两者的区分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一)两者最显著的区别是主体不同。

     单位纳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等国有单位。

     纳贿罪的主体则限于天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职员身份或者以国家工作职员论的天然人,通常在上述单位纳贿罪的主体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均能成为纳贿罪的主体,然而纳贿罪的主体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所属单位虽非上述单位但其本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团委派到该类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职员及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的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而这些职员所在的单位都不可能成为单位纳贿罪的主体。

     可见,单位纳贿罪的主体范围和纳贿罪的主体范围并非逐一对应的关系。

     ①(二)两者的客体也不绝相同。

     单位纳贿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轨制。

     ②纳贿罪的客体通常被以为是"国家工作职员职务的廉洁性”。

     (三),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1,纳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纳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需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才能构成纳贿罪。

     而单位纳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需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提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固然索贿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纳贿罪。

     另外值得留意,纳贿罪中索贿的刑事法规明确划定要从重处罚,而单位纳贿罪中索贿则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纳贿罪是复行为犯,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职员还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前提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而单位纳贿罪只要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峻的就构成单位纳贿罪,没有要求构成此罪的单位必需具有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务或职权的行为。

     3,单位纳贿罪中要求具有"情节严峻”的行为,且该"情节严峻”是构成单位纳贿罪的必要前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尺度,而纳贿罪的定罪中没有该情节的要求。

     4,纳贿罪中存在着斡旋纳贿行为,即国家工作职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纳贿论处。

     而单位纳贿罪中则不存在斡旋纳贿行为,即国有单位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前提,通过其他国有单位为请托人谋取不合法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不构成斡旋纳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