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糊口的家庭成员常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长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正当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同等权利。
因为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糊口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划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门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泛起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
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条件和基础。
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假如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因为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 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跟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糊口中,还常常泛起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如某甲是位孤寡白叟,糊口无下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归往,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
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常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入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欺侮,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热衣等,但构本钱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
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
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入行,仍是单独连续入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需具有常常性,一贯性。
这是构本钱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
偶然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需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念头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迈,病残者,妊妇,产妇等。
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稍微,后果不严峻,不构成虐待罪。
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朴,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
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长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需是共同糊口的统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支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
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
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上风的成员。
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入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至于虐待的念头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念头,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