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著名刑事律师

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界限

当前位置 : 首页 > 婚姻家庭

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界限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0/16 13:37:00
关键词: 搜查,界限,错误,工作

     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例如,侦查职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职员入行等,属于正当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条件的,假如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入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与非法侵进住宅罪的界限  两者经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当行为人非法侵进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入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

     但是,假如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进住宅罪。

       与抢劫罪,盗窃罪,欺侮妇女罪等的界限  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进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贵重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假如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

     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