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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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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题目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0/16 14:31:00
关键词: 绑架,形态,题目

       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题目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拘留收禁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绑架的同时劫取财物,杀害被绑架人应该怎样认定?律师365小编对此做了详细先容,详情请望下文。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

     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以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峻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事法规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

     "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

     由于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  关于这一点理论界不合很大。

     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

     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对此笔者持有异议。

     理由有: (1)从主观目的内容望,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事法规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望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立犯罪行为。

     (2)刑事法规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划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3)对已满14岁未满16周岁这一春秋段犯绑架罪,一般情节未划定负责刑事责任,可定抢劫罪以解决这一责任或缺的题目。

     综上所述,应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  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笔者以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