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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致7死高架桥事故责任人获刑------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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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致7死高架桥事故责任人获刑------诸暨刑事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0/17 13:47:00
文章导读: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近号对南京“11·26”事故案作出1审讯决,3名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刑。
关键词: 高架桥,南京,责任人,事故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近号对南京“11·26”事故案作出1审讯决,3名责任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刑。

     2010年11月26号20时30分许,南京市油坊桥立交小行段在建的1座高架桥发生钢箱梁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某某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某某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

     雨花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梁宗刚,总工程师邵迎等人为赶工期,施工利便等原因,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职员入行桥面防撞墙施工。

    该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杨军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

    这1系列的因素,使得钢箱梁梁体处于不不乱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

     庭审中,被告人梁宗刚交代,因为工程工期非常紧,假如按照正常施工程序肯定来不及,所以才决定更改施工程序,加快施工入度。

     总工程师邵迎是第1次做钢箱梁施工,绝管知道更改施工方案不符合规程,但是以为不至于发生什么事故。

    而作为这1标段的监理,杨军也是第1次监理此类工程,对这1项目也不是很懂,他固然发现施工方在违背程序施工,但没有提反对意见。

     法院以为,上述3位被告人在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背有关安全治理划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讲演,3名被告人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终极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1审讯处梁宗刚,邵迎有期徒刑3年,判处杨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阅读延伸: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