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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婚姻律师——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自然生态保护编” 专家意见稿草案修改系列研讨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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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婚姻律师——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自然生态保护编” 专家意见稿草案修改系列研讨会成功举办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3/11/23 20:46:00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自然生态保护编” 专家意见稿草案修改系列研讨会成功举办 -04-19 来源作者 冯令泽南 ? 经过充分酝酿和前期研究,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专家建议稿草案初稿基本完成。为进一步提高编纂质量,发现和解决疑难问题,加强各章节内容的科学性、体系化,充分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和建议,课题组将本编内容按主题分为五大板块,于年3月25日至4月6日分组陆续召开了共计5次的系列研讨会。 系列研讨会由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组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单位承办,以腾讯会议线上平台和线下会议室相结合的形式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农学院、北京物资学院、浙江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北大学、河海大学、海南大学、南昌大学、浙江农林大学等高校和研究单位的专家学者及硕博研究生百余人参加会议,就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专家建议稿草案初稿各板块相关章节的名称、范围、对象、目的、体系结构、制度安排、措辞表述等各方面问题展开热烈研讨,介绍思路、内容,发掘问题、不足,提供意见、建议,取得丰硕成果。 ? 板块一研讨总则与基本制度 年3月31日,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编“总则与基本制度”专题研讨会顺利举行。此次研讨聚焦自然生态保护编总则、规划、区划、调查监测评估相关章节的修改完善,主要涉及该编前四章内容。会议由该板块牵头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巩固主持,特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秀卫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与会指导,本板块各章节撰稿人以及总则编部分老师参加。 ? ? 巩固老师介绍了第一章“一般规定”部分的逻辑思路、体系结构和条文内容,指出该章既是本编“总则”又是法典“总则编”在自然生态保护领域之具体化的特殊性,强调对既体现本编特色、又具有共通适用性的基本内容的提炼。王秀卫教授对该章内容表示肯定,对全民所有、科学咨询、少数民族地区特别规定等条文措辞表述提出修改意见,并建议在管理体制部分增加林长、河长制等相关内容。汪劲教授从生态保护编的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入手,阐述目前该编编纂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李艳芳教授认为当前的综合管理原则实际保护很多内容,表述还可进一步完善。北京农学院童光法教授建议在管理体制条款中明确增加“海关”,妥善处理全民所有条款。北京物资学院潘佳副教授建议增加鼓励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激励条款。 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张忠利对第二章“自然生态保护规划”相关条款进行介绍,提出编纂过程中存在的若干疑难和困惑问题供大家讨论。李艳芳教授、王秀卫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岳小花等围绕本章条款的写法、“自然生态保护规划”的法律界定、生态保护红线条款的处理、“自然生态保护区域”与“生态区域”的关系、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处理,以及术语表述、条文逻辑、条文精简等方面展开研讨,提供完善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助理教授对第三章“自然生态保护区划”相关条文进行了简要介绍。李艳芳教授建议斟酌本章名称,并强调本章和其他各章的概念之间要相互照应。王秀卫教授对部分条文逻辑和相关概念表述提出修改意见,并建议增加赎买、租赁相关内容。 巩固老师介绍了第四章“自然生态保护信息”相关内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晏副教授从总则与分编关系的角度对本章相关内容与总则编条文的协调互补提出建议,并征求对总则编相应内容的意见。王秀卫教授建议对“监测预警”条款进行协调统一,对“生态产品”等重要概念作法律界定。吴凯杰老师建议该章可考虑增加“基本规定”节。 ? ? 最后,汪劲教授对本次研讨会取得的理论成果进行简要总结,并向各位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他强调,概念问题、制度安排是普遍问题;在编纂生态环境编的过程中,可尽量先做加法,将现有相关规定尽量纳入,嗣后再精简整合;各位参与编纂的学者们要明确本编的结构和内容与其他编之间的关系,着力解决条文之间的协调问题。 ? 板块二研讨生态要素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 年4月1日,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编“生态要素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专题研讨会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聚焦自然生态保护编水、林草、野生动物、海域海岛保护相关章节,主要涉及该编第五章内容。会议由该板块牵头人西北大学法学院王社坤教授主持,特邀河海大学法学院李义松教授、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杨朝霞教授与会指导,本板块各部分撰稿人以及其他编相关部分撰稿老师参加。 ? ?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巩固首先对自然生态保护编及第五章“生态要素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的总体框架与逻辑思路作了简要介绍,重点阐述了该章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指出该章面临的两大主要任务,一是对单行法中已有规定的体系化精简,二是依国家相关改革文件对应有制度的立法创制。 随后,巩固老师介绍了第一节“基本规定”的设计思路与主要内容。李义松教授认为,考虑到财政保障能力应当对管护保育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进行限缩;并对环评、三同时条款的表述方式提出了完善建议。杨朝霞教授建议对“自然生态”概念表述作出明确界定。 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许胜晴副教授介绍了第二节“水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的条文设计思路与主要内容。李义松教授建议进一步区分水资源利用和水资源利用管控两类规范,突出利用管控类规范;在现有规定基础上用2-3个条文进一步突出强调对地下水利用的管控。杨朝霞教授建议增加节约用水方面的条文,并区分河流与湖泊对利用管控的条文进行类型化设计。 西北大学法学院王社坤教授介绍了第三节“林草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的条文设计思路与主要内容。李义松教授建议林草占用管控的条文内容要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文相协调。杨朝霞教授认为森林和草原存在一定的差异,林草一体化的程度还需进一步斟酌;将天然林全部划为公益林与现行法规定不一致,需要特别论证;森林采伐部分应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为指导对现行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曹炜副教授介绍了第四节“野生动物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的条文设计思路与主要内容。杨朝霞教授认为野生动物保护的出发点不限于生态价值保护,建议对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以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等条文进一步修改完善。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刘卫先教授介绍了第五节“海域、海岛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的条文设计思路与主要内容。杨朝霞教授建议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本节条文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中相关条文的关系。 ? ? 最后,王社坤教授总结了本次研讨会取得的理论成果,并代表编纂人员向各位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欢迎各位学界同仁广泛参与,多提宝贵意见。他强调环境法典的编纂要秉持“取舍得宜”的总体思路,在利用和管控这方面要以管控为主;应当站在生态保护管控的立场上设计利用相关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创新与突破。 ? 板块三研讨生态区域及保护地管理 年3月27日,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编“生态区域及保护地管理”专题研讨会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聚焦环境法典自然生态编区域、流域、特殊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章节的修改完善,主要涉及该编第六章、第七章内容。会议由该板块牵头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助理教授主持,特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杜群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田其云教授与会指导,本板块各部分撰稿人以及其他编相关部分撰稿老师参加。 ? ? 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岳小花对第六章“生态区域保护”第一节、第二节和第五节的具体内容和逻辑结构作了简要介绍。杜群教授认为纳入自然生态保护编中的区域是有选择有依据的,首先应当确立保护目的和保护目标,才能确定保护对象。田其云教授则对条文中一些名词的使用和概念之间逻辑关系的明晰提出建议。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刘卫先教授对第六章第三节、第四节涉海部分进行简要发言,介绍了本部分撰写逻辑和主要创新,同时提出这一部分编纂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田其云教授、杜群教授、巩固老师分别结合当前制度发展,对条文表述和逻辑结构提出修改建议。 吴凯杰老师对第七章“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简要介绍,重点辨析了生态区域、自然保护地等核心概念的联系与区别,进而阐述了拟定条文的思路。对此,田其云教授就国家公园的特殊性、管理机构的规定方式等提出建议。杜群教授则从保护地体系的框架和层级结构出发,指出要明确保护对象、保护目的与保护措施的关系,并对各节的修改完善发表观点。 ? ?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巩固指出,“要素”与“区域”的区别与划分是本编在体系结构和内容编排上的重大重新,意义重大、问题众多,须妥善处理;环境法典编纂既要实现实体条文的整合创新,又要重视程序规则的编排设计;本部分涉及诸多内容正在国家立法进程之中,尚未成熟定型,存在不确定性,对编写工作提出了挑战,建议在条文内容和风格方面作多手准备。 最后,吴凯杰老师总结了本次研讨会所取得的理论成果,代表本板块撰写人员向各位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 ? 板块四研讨土地利用管控与自然生态退化防治 年4月6日,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编“土地利用管控与自然生态退化防治”专题研讨会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聚焦土地、湿地保护以及生态退化防治相关章节的修改完善,主要涉及该编第五章第六、七节与第九章内容。会议由板块牵头人南昌大学法学院黄智宇讲师主持,特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杜群教授、中国农业大学法学院李玉梅副教授、浙江农林大学陈真亮副教授与会指导,本板块各部分撰稿人以及其他编相关部分撰稿老师参加。 ? ?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巩固老师介绍了本板块涉及的两部分内容,指出它们虽然分布在不同章节,但本质上都是“土地”问题,在内容和功能上相互呼应,需要妥善安排相关条文。 海南大学法学院马鑫副教授对第五章第六节“土地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中“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逻辑结构作了简要介绍,同时在他国环境法典之中找到了可资借鉴的制度。陈真亮副教授对该节中土地使用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用词不一、政府原因太宽泛、公园综合体等概念的标准表述等立法语言的一致性和精准性问题提出了详细建议。李玉梅副教授认为法典中的土地利用管控和保护应与《土地管理法》、《宪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表述和定位相区别,同时,国土空间规划的标准和建设用地指标等涉及面广的,应谨慎确定。杜群教授首先肯定了法典化工作的进展,她提出一定要厘清土地等自然资源条款与原有自然资源法间的关系,把握可持续性保护的主题。 华中农业大学法学院裴敬伟副教授对第五章第六节“土地利用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中“农用地”保护相关条款作简要发言,介绍了本部分撰写逻辑和主要创新,同时指出农业生态资源的负面清单问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欧阳浩博士生补充介绍了第五章第六节“土地利用的利用管控与保护改善”中“矿山地质”保护相关条款的内容。陈真亮副教授建议基于生态系统功能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在土地整治中增加“宜荒则荒”和“农业遗产文化景观”。李玉梅副教授认为禁止耕地与非耕地的转换的条款有待商榷,需要动态调适,同时对农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农业生态补贴等内容提出完善建议;杜群教授提出应增加“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矿山地质条款上,各位专家对“三线一单”的范畴、矿山地质修复、矿山修复资金及其效益等方面提出了宝贵建议。 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潘佳副教授介绍了第五章第七节“湿地保护”条款的内容,介绍了该部分的编纂逻辑是对湿地保护法中的保护性规范进行创新性提炼与整合。陈真亮副教授提出增加湿地委员会制度、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完善湿地执法权限的处理等建议。李玉梅副教授认为应增加“红树林”作为湿地保护的内容,同时提醒注意湿地确权登记存在的困难。杜群教授则提出应增加重要水禽栖息地保护相关条款。 黄智宇老师介绍了第九章“自然生态退化的防治与改善”的总体框架与逻辑思路,以现有的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为核心,整合森林法、草原法的相应规定,遵循了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修复的编撰逻辑。裴敬伟老师对其中的“生态修复”条款作了重点补充。陈真亮副教授提出要增加“荒漠化”、“退耕还草还湿”等内容以避免内涵不周延情况。李玉梅副教授认为应明确退化的边界,否则给地方政府造成太大的负担。杜群教授肯定了自然生态退化分成地区和趋势的意义,同时提出应增强政府公益性的投入。 ? ? 最后,巩固老师总结了本次研讨会取得的理论成果,并代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小组向各位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他强调环境法典编纂要时刻秉持体系性思维,注意有所为、有所不为,对相关问题处理要作统筹思考,注意把相关制度依照法典自身的逻辑体系进行安排,要确保实践效益,能够回应和解决现实问题。 ? 板块五研讨保障机制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年3月25日,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编“保障机制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研讨会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生态保护补偿、惠益分享、法律责任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章节的修改完善,主要涉及该编第八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相关内容。会议由该板块牵头人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潘佳副教授主持,特邀中国政法大学于文轩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王清军教授与会指导,本板块各部分撰稿人以及其他编相关部分撰稿老师参加。 ? ? 在物种、基因与生态保护部分,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助理教授对第八章“物种与基因多样性保护”的内容范围和逻辑结构作了简要介绍,认为相关立法基础薄弱且分散,“规范体系化”和“内容现代化”是本部分的主要创新之处,同时还指出《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部分缺乏内容创新的问题。北京农学院童光法教授作补充发言,主张法典编纂应把握原则性规定,授权相应部门进一步规定细化内容。在专家评议环节,于文轩教授分别从范畴考量、主体考量和体系安排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给出具体修改建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曹炜副教授就该章节内容与野生动物保护部分的衔接提出了建议。 潘佳副教授围绕第十章“生态保护补偿与惠益共享”进行简要发言,介绍了本部分撰写逻辑和主要创新,同时提出第二节“生态保护惠益共享”存在的不足和困难。对此,王清军教授、于文轩教授、吴凯杰助理教授围绕主体界定、制度建设和体系搭建三方面提供了完善建议,并进行深入探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陶奕成博士介绍了第十一章“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认为环境责任部分需要更加全面和充分的补充。于文轩教授特别指出,法律责任部分如何安排是整个法典的共性问题,需要考虑环境法典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统一立法技术,各编统筹考虑。 ? ? 最后,潘佳副教授对研讨会进行总结,认为本次会议讨论富有成效,编写人员就相关内容逐条展开,各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法典草案初稿提供了宝贵意见建议,对推动后续条文修改,提升法典编纂质量具有重要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