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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海事哀求的范围包括哪些?—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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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海事哀求的范围包括哪些?—婚姻继承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2/6/10
海事哀求的范围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拘留收禁舟舶的划定》明确: 海事哀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舟舶的所有,建造,据有,营运,买卖,救助和典质以及舟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哀求,例如:  (1)舟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  (2)舟舶造成的或因舟舶的操纵,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3)舟舶污染水域;  (4)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5)海难救助或打捞,清除舟舶残骸或其淹没物,漂浮物;  (6)租舟合同;  (7)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8)共同海损;  (9)拖航,引航;  (十)向舟舶供给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物,物品,材料,燃料,设备 (包括集装箱)或提供劳务;  (十1)港口和航道税,运河费及港口使费;  (十2)建造,修理,改装或装备舟舶;  (十3)舟舶典质权或同类性质的其他舟舶担保;  (十4)海上保险合同;  (十5)追索舟长,舟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用度;  (十6)舟长,舟舶所有人,光舟租舟人,其他承租人或代办署理人为舟舶支付的用度;  (十7)舟舶所有人,光舟租舟人或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舟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代办署理费;  (十8)舟舶所有权或据有权;  (十9)舟舶共有人之间因舟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  (2十)舟舶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