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海事哀求的范围包括哪些?—婚姻继承
海事哀求的范围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拘留收禁舟舶的划定》明确: 海事哀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舟舶的所有,建造,据有,营运,买卖,救助和典质以及舟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哀求,例如: (1)舟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 (2)舟舶造成的或因舟舶的操纵,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3)舟舶污染水域; (4)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5)海难救助或打捞,清除舟舶残骸或其淹没物,漂浮物; (6)租舟合同; (7)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8)共同海损; (9)拖航,引航; (十)向舟舶供给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物,物品,材料,燃料,设备 (包括集装箱)或提供劳务; (十1)港口和航道税,运河费及港口使费; (十2)建造,修理,改装或装备舟舶; (十3)舟舶典质权或同类性质的其他舟舶担保; (十4)海上保险合同; (十5)追索舟长,舟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用度; (十6)舟长,舟舶所有人,光舟租舟人,其他承租人或代办署理人为舟舶支付的用度; (十7)舟舶所有人,光舟租舟人或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舟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代办署理费; (十8)舟舶所有权或据有权; (十9)舟舶共有人之间因舟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 (2十)舟舶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