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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_刑事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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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_刑事会见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2/4/26
3.“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若因某种原因,善意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缺乏占有的权源换言之,确知无占有本权 ① 时,则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意思是:具有溯及力!,视为恶意占有人。规定“溯及力”的原因:因为随诉状的送达,即使此前为善意的占有人,亦不得不重新审视其占有权源问题。见例4。 例4 甲未婚,19岁。假设甲系不能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但乙不知情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此后,甲的父母以甲系精神病人为由,代理甲起诉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乙返还汽车。甲的起诉状副本于3月1日送达乙。1审法院于6月1日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汽车,判决书于6月5日送达乙,因乙未上诉,判决于6月16日生效。13月1日之前,乙对汽车系无权占有、善意占有。②乙败诉,自3月1日起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③这1规则具有溯及力。虽然判决于6月16日生效,但溯及到3月1日起诉状送达之日,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④须注意:即使判决生效后,乙仍坚定地相信甲并非精神病人,而系甲父母提供假证据欺骗了法院,从而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有权占有人,也1样溯及到起诉状送达乙之时,乙的占有视为恶意占有。“视为”属于法律拟制,不能以反证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