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占有状态的变更(★★)_婚姻继承
4、占有状态的变更★★
1.概论
1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种状态变更为B种状态。这被称之为“占有状态的变更”。举3个例子:
① 甲将A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租期届满后,乙继续占有使用A房屋,甲表示异议,不同意续租注意“甲不同意续租”几个字!为什么呢?答案在《民法典》734条1。a租赁 期间,乙对A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b租赁期间届满,乙对房屋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②甲将B卖给乙并交约乙分期支付价,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a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b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甲的占有消灭。c若乙违反约定,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根据《民法典》642条,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③甲将自己的1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a甲对乙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交付出卖的牛。b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自主占有;c以占有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的占有变更为他主占有。
上面3个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1反3,全盘把握。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1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详见后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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