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分家的法律儒家学说倡导大家庭同居共财——婚姻家庭
须分家的法律,儒家学说倡导大家庭同居共财,但是并没有确定为法律。
汉朝确立了“父为子纲”的父权家长制原则。汉律规定,凡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如殴打杀害尊长,属大逆不道,要处以弃市极刑。子孙告发尊长罪行,也要按不孝重罪处死。如衡山王刘赐之子刘爽,因告发其父谋反,即被以不孝罪弃市。甚至在为父母服丧期间与人通奸,也要以不孝罪处以死刑。
为了维护家庭关系,汉律还严禁家族成员内部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对此将以“禽兽行”罪予以严惩。尤其以卑奸尊,更要处以死刑。而按汉律规定,般人之间的奸非行为,只处耐为鬼薪的劳役刑。由此可见汉律极力维护家庭关系和伦理纲常秩序的原则。
继承制度
汉朝规定贵族爵位的继承权,律属于嫡长子。《史记孝文本纪》载大臣请文帝及早确定太子,并称立嗣必须是嫡长子,“所从来远矣……子孙继嗣,世世弗绝,天下之大义也。”如非嫡长子继承爵位的,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汉书》的《王侯表》里有很多因为不是嫡长子继承爵位而遭到免除爵位处罚的记载。如成帝元延年荣平侯因为以长安女子王君侠的儿子为嗣,遭到免爵处罚。
关于财产的继承原则与爵位的继承原则不同,可以由所有的儿子参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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