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概念及特点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
结婚的概念及特点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男或同性女在我国是不允许登记结为夫妻的,而有极少数的国家已允许同性结婚。
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
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
结婚制度的沿革:
结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婚制度的性质、内容和特点,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决定和受当时社会制度的制约。社会制度不同结婚制度也不同。
分析结婚制度的沿革,可以从不同的标准来说明。从人数分,可分为团体婚和个体婚;从制度分,可分为形式婚和事实婚;从方法分,可分为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和共诺婚。
结婚的必要条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主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的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所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
1.《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结婚的程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