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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铺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题目得复函涡阳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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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铺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题目得复函涡阳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1/1/25 15:51:00
关键词: 涡阳刑事律师

     国家发铺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题目得复函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 2003-11-24 发布部分: 国家发铺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3]1253号

天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题目得请示》(津价费[2003 ]392号)收悉。

    现就有关题目函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十条第2款划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依照商定或法律划定获得报酬。

    "音乐作品使用费”应为音乐作品使用者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得使用报酬,即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应得得1种报酬。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十7条"使用作品得付酬尺度可以由当事人商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得付酬尺度支付报酬”得划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0年制定并报国家版权局审定得"音乐作品使用费”尺度只是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作品使用者入行协商得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音乐著作权人向音乐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有关报酬得支付方式和付酬尺度应通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

    



国家发铺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3年十1月2十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