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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讯实施办法涡阳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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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讯实施办法涡阳刑事律师犯罪辩护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0/12/30 15:51:00
关键词: 涡阳刑事律师

     发布部分: 台湾
发布文号: 院台厅民1字第0930015465号
中华民国9十3年6月十5日司法院院台厅民1字第093001546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8条  第1条 本办法依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讯暂行条例第9条订定之。

      第2条 本条例第2条第1项之事件系指地方法院为第1审之小额,简易及普通诉讼程序(含人事诉讼程序)民事事件。

      本条例第2条第2项之事件,除地方法院管辖之第1审诉讼事件外,并包括高等法院管辖之第1审诉讼事件。

      本条例第3条第1项之上诉第2审法院事件系指地方法院管辖之小额,简易诉讼程序之第2审上诉事件,及高等法院管辖之普通诉讼程序之第2审上诉事件。

      第3条 本条例第2条第1项所称之独任法官系指实任法官,试署法官及依司法官候补规则第4条,第5条划定得独任办案,并依本条例第6条第1项公告之法官。

      第4条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时已合意选定法官审讯者,即应将该事件分予该法官受理。

    其尚未缴纳裁判费者,亦同。

      第5条 当事人未于起诉或上诉时合意选定法官审讯,而于第1次预备期日或第1次言词辩论期日前合意选定者,原受理该事件之法官,应即将该事件交出,由法院分予受选定之法官审理,不得入行原定程序,并由法院补分其它事件。

      第6条 民事诉讼法第4百零3条第1项各款所列之事件,于调解期间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审讯者,调解程序仍继续入行,待调解不成立时,改分由被选定之法官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4百2十条之1第1项之移付调解事件,于移付调解前未经言词辩论或预备程序者,依前项划定办理;其已行言词辩论或预备程序者,当事人不得合意选定法官审讯。

      第7条 当事人涉讼事件,于法院设有专业法庭或专股审理者,其依本条例第2条,第3条选定之法官,应以该专业法庭或专股法官为限。

      第8条 依本条例第2条第2项划定选定地方法院法官3人组成合议庭者,其被选定者,仍以该法院得独任审讯之法官为限。

      合议审讯之事件,当事人得不受各法院庭别配置之拘束,跨庭选定庭长或法官组成合议庭。

    但应受前条划定之限制。

      合议审讯事件之审讯长依法院组织法第4条第1项之划定任之,其受命法官则由合议庭定之。

      第9条 受指定试行之法院应备置合意选定法官之文书例稿,供当事人使用(如附式1至3)。

    但当事人提出之文书,不以法院所备之例稿为限。

      第10条 当事人未于本条例第2条第5项划定之2旬日内选定法官1人审讯者,法院应速将该事件送轮分审理。

      第11条 本条例第4条所称之均匀件数,系指除权判决或非讼事件等裁定事件以外诉讼事件之均匀件数。

      第12条 选定事件扣抵轮分件数,由各法院自行订定之。

      第13条 法院依本条例第6条所为之公告,除应于法院公告处公告外,并应于各法院计算机网站公告之。

      本条例第6条第1项公告之内容,包含该法院得独任审讯民事事件之全部庭长,法官姓名,性别,学经历,配置之专庭(股)及专业背景等资料。

      本条例第6条第2项之公告内容应包含各法官上月受理件数,本月得受理件数,顺延件数及法官异动情形。

      各法院计算机网站公告之事项,除前2项划定外,应公告各法官被选定件数,并应指定专人随时更新。

      第14条 本条例第7条第1项称法官应自行归避之原因,系指民事诉讼法第3十2条各款所划定之情形。

      第15条 本条例第7条第2项所称其它事故致未能续行审讯者,含法官职务调动在内。

    但法官调动后之职务仍在该法院内者,应由该法官依该事件原诉讼程序继续审理。

      第16条 当事人未于本条例第7条第3项划定之2旬日内另行选定法官审讯者,法院应速将该案件送轮分审理。

      第17条 经第3审法院发还或发交之事件,当事人仍得依本条例之划定,选定原法官或其它法官审讯。

      第18条 本办法之施行期间与民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讯暂行条例同,其有该条例第十条第2项之情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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