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的仲裁时效涡阳刑事律师保外就医
9月23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1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韦某某因事故工伤后,因为没有及时申请仲裁,其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工伤损害赔偿金的诉讼哀求,被1审,2审法院予以驳归,失往了获得赔偿的权利。
2007年4月间,韦某某经人先容到李某开办的位于靖西县德爱凤凰山脚下的水泥预制品加工销售场打工。
2007年6月8日上午,韦某某在该厂劳动时,发现并紧扣制砖机松动的螺丝,不慎被制砖机的压锤压伤。
当日,韦某某到靖西县人民病院住院治疗。
2007年6月26日,韦某某治愈出院。
2008年月日,韦某某提起民事诉讼。
2008年3月2日,韦某某以材料预备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靖西法院当日裁定准许撤诉。
2008年5月15日,靖西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针对韦某某2008年3月24日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靖人劳工认字(2008)03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韦某某于2007年6月8日上午10时许发生的事故受伤,右手第3指截肢术为工伤。
2008年6月间,百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韦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8级伤残。
2008年9月17日,韦某某向靖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8年10月28日,靖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韦某某的仲裁已超过时限为由,作出靖劳仲字(2008)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韦某某的仲裁申请。
韦某某收到该通知后,于2008年11月21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工伤损害赔偿金103925.30元。
1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归原告韦某某的诉讼哀求。
韦某某不服1审讯决,在法按期限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审法院审理以为,韦某某受伤发生在2007年6月8日,经由住院治疗于同年6月26日出院,其在此时已明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但直到2008年9月17日才向靖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
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3条划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十2条之划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旬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法理由的,依法驳归其诉讼哀求”。
韦某某在诉讼中,未能提供证实其超过时限申请仲裁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理由的相关证据。
因此,韦某某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仲裁期限。
综上所述,韦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审讯决认定事实清晰,审讯程序正当,合用法律和判决准确。
遂依法作出上述2审讯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