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各让一步了结恩怨
某饲料公司不服仲裁,将郑某诉至法院。日前,顺义法院调解解决了这起工伤保险纠纷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某饲料公司向被告郑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余元。
被告郑某系原告某饲料公司职工。2006年2月25日,郑某在工作中受伤,在某骨伤科医院治疗。此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已经由某饲料公司全额支付。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此次负伤属于工伤,其伤情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伤残9级。
就工伤的待遇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郑某遂向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饲料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7万余元。仲裁委裁决后,原告某饲料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仲裁委的计算有误。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某饲料公司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比较积极地为郑某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安排其治疗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亦表达了充分的调解诚意。而郑某也同意在仲裁委裁决结果的基础上适当让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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