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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生干部超生被罚 诉求撤消处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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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生干部超生被罚 诉求撤消处罚被驳回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1/19
因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再婚生育第三胎的傅某夫妇将计生委告上法庭,诉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11月6日,密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傅某、张某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前各有一个子女。2006年8月,张某在体检时发现,自己在采取节育措施情况下意外怀孕,同时被查出患有糖尿病。2007年4月15日,张某生下一男婴。密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其属于违法生育第三胎,对傅某、张某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14.2万余元的决定。   傅某、张某对该决定不服,认为其在发现意外怀孕后,屡次要求医院为其做人流手术,但医院均以张某患有糖尿病为由予与拒绝,此超生行为并非人为故意。请求对计生委的行政征收决定予以撤销。   计生委则认为,其工作人员在得知张某怀孕后即带其到妇幼保健院住院检查,在口服药物降糖效果不好后,医生即建议使用胰岛素控制血糖,但张某拒绝配合治疗并强烈要求出院。糖尿病并非手术禁忌症,倘若其能积极配合,血糖就不会升高,医院也不会拒绝为其做引产手术。张某作为村党支部委员、妇联主任、计生专干,熟知有关计划生育法规,其是故意规避法律,造成了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密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傅某夫妇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所调取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二人在已有两个子女,不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事实。故密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傅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判决维持被告对二原告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