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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道撞伤推车人 司机有责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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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道撞伤推车人 司机有责保险公司赔偿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1/19
王某驾车在非机动车通道内将杨某撞伤,因王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赔偿其经济损失。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保险公司在王某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5万余元。   2006年6月28日20时30分许,王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至某宾馆路口西侧时,由于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将同向正常推自行车行走的杨某撞伤,杨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该院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等。其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该次交通事故,经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今后需做取内固定手术。王某于2006年2月14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期限为2006年2月17日至2007年2月16日,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20万元。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王某投保的机动车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因王某驾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将同向正常推车的杨某致伤,其应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王某在保险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应在王某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