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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敬老院摔伤 起诉敬老院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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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敬老院摔伤 起诉敬老院获赔偿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1/11
老人王女士入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敬老院,在夜间上厕所时摔伤,后入住医院治疗至今,诉请敬老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七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敬老院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判决赔偿近两万元。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9年7月,其被送往被告敬老院处入住养老,并与该敬老院签订入住协议,根据当时其健康情况约定为半自理老人。后来随着年龄变化,变更为完全不自理老人护理标准进行付费,确定了敬老院对其进行照顾。2019年7月某日凌晨2时左右,其在起夜时摔倒了,但敬老院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后其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确定为胸椎压缩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后支出医疗费、护理期、交通费共计7万余元,诉请敬老院予以赔偿21275.9元、护理费52 460元、交通费200元。   被告敬老院辩称,护工完全尽到了护理职责,其没有违约和侵权行为;王女士提供地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均不是治疗骨折花费地,与本案摔伤没有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摔伤行为引起骨折地损害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王女士事发时护理级别为完全不自理,其主张敬老院未配备24小时不间断护理人员违反合同约定,但双方合同对此并未作出约定;其次,王女士主张敬老院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但其未能提供敬老院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地证据,且根据敬老院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对王女士也尽到了照顾义务;最后,敬老院在王女士摔伤后未能采取积极有效地救助措施,属于违反了双方服务合同地约定,敬老院应对此承担相应地违约责任。根据王女士治疗情况,最终,法院判决敬老院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