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办署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代办署理人在代办署理的过程中擅自违反代办署理合同的内容,作出有损害被代办署理人的行为,这称为滥用代办署理权。
我们的实践中常见的滥用代办署理权的行为有哪些呢?请望律师365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解答。
滥用代办署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代办署理权的滥用是指代办署理人行使的过程中,违反代办署理权宗旨和代办署理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办署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代办署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⑴代办署理人有代办署理权。
⑵代办署理人实施了行使代办署理权的行为。
⑶代办署理人的行为违反代办署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办署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⑷代办署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办署理人的利益。
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办署理权的滥用。
如无权代办署理与尸祝代庖都不属于代办署理权的滥用。
⑴代办署理人在代办署理权限内以被代办署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
在此情形下,代办署理人同时为代办署理关系中的代办署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办署理人1人全部实施,这既违反代办署理轨制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办署理人损被代办署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⑵双方代办署理行为也属于代办署理权滥用的行为。
双方代办署理也称同时代办署理。
这种行为在有关代办署理人从事代办署理事务必需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办署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办署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⑶代办署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办署理人利益的合同。
此种行为违反了代办署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背代办署理轨制宗旨的滥用代办署理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划定,"代办署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办署理人利益的,由代办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办署理人要和相对人1起赔偿被代办署理人的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滥用代办署理权的行为有哪些的解答了,当然我们假如想要代办署理,首先需要了解代办署理机构或者代办署理人的相关情况,还有在代办署理合同中作出相关的详细商定,防止代办署理人滥用代办署理权,作出损害被代办署理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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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办署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2-1812:24:44”,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