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的定罪尺度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故意逾越职权,违背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背划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与非罪根据本条划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需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假如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详细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详细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划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划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
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划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例如,林业主管部分的工作职员违背森林法的划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背划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峻,致使森林遭受严峻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因为本法第407条将其划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合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此罪与彼罪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纳贿罪。
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外是纳贿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只要能构成纳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纳贿罪从重论处。
假如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假如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