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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容他人与痴呆妇女方发生性行为应构成何罪------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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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容他人与痴呆妇女方发生性行为应构成何罪------诸暨刑事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0/17 13:44:00
文章导读:案情:2006年3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明知徐某系痴呆妇女方(程度严峻)的情况下,将徐某先容给嫖客杨某。杨某明知徐某系痴呆妇女方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之
关键词: 痴呆,人与,妇女方,发生性行为

    

案情:2006年3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明知徐某系痴呆妇女方(程度严峻)的情况下,将徐某先容给嫖客杨某。

    杨某明知徐某系痴呆妇女方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之后支付给吴某现金15元。

     不合意见: 第1种意见:吴某将痴呆妇女方徐某先容给嫖客杨某,杨某与徐某发生性行为后支付给吴某现金15元,吴某的行为应定先容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吴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

     第三种意见:吴某的行为属于 共犯,应定 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首先,先容 卖淫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使卖淫职员与嫖客得以实现卖淫嫖娼行为。

    本案中吴某并不是利用金钱或物质来引诱徐某,使徐某自愿与杨某发生性 行为,而是利用徐某不能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先容杨某与其发生了性行为,徐某与杨某发生性行为不是基于受到了吴某的引诱或诱惑,因此吴某的行为不符合先容 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强迫卖淫罪是指通过暴力, 或胁迫等手段逼使他人同意卖淫的行为。

    被强迫卖 淫者固然开始不愿意卖淫,但是她们仍是在威逼之下同意卖淫,她们知道自己与嫖客发生性行为将会换取钱财,也知道卖淫后将会避免受到入1步的加害。

    她们的人 身自由固然受到了1定的限制,但是她们与嫖客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强迫者的直接强制。

    本案中徐某是否被迫入行了卖淫流动应根据其意志和行为来判定, 徐某固然与杨某发生了性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同意卖淫,即使徐某本人表示同意,在法规上也应推定其不同意与嫖客发生性行为,这是法规对痴呆妇女方(程度严 重)的特殊保护。

    另外,徐某与杨某发生性行为之前也未受到吴某的殴打, 或胁迫。

    因此,吴某的行为不应定强迫卖淫罪。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 案件中详细应用 法规的若干题目的解答》的划定“明知妇女方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峻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了什么手段,都应以 罪论处”。

    本 案中杨某在明知徐某系痴呆妇女方的情况下,固然未对徐某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并且在与徐某发生性行为后还付给了吴某现金,也应认定 其违反了徐某的意志,对实在施了奸通奸骗。

    而吴某也是但愿和放任杨某奸通奸骗徐某的结果发生,并且起到了积极撮合和匡助作用,因此吴某的行为应定 罪,属 共 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