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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为是否构成 罪结果加重------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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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为是否构成 罪结果加重------诸暨刑事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0/17 13:29:00
文章导读:编者按:本版5月22号“司法考试疑难题目解答(1)”第六题的解答在中国法院网《法治》上引起了争论。该题目是:甲欲
关键词: 加重

     编 者按:本版5月22号“ 司法考试疑难题目解答(1) ”第六题的解答在中国法院网《法治 》上引起了争论。

    该题目是:甲欲 乙,追赶中该女方被突如其 来的汽车撞死,甲如何定罪?解答内容主要是:这属于 罪,且构成加重罪状,以为这里的追赶行为算是暴力行为,且是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编者将 网友争论的内容摘要刊登出来,但愿对泛博考生有所启发。

    
 
 网友崂山羽士以为:刑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划定“致使被害人 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该是在 过程中的行为,而 罪的加重构成的基础是首先要 罪成立,结合案例 提供的信息,甲男应该是 未遂,这里怎么可以合用加重罪状呢?

 另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这1情节是仅指为了实现 目的而发生的双方身体接触而造成的伤害,仍是更广义的包括为了实现 目的而实施的1切手段?

 网友罗勇刚以为:法院报的解答并无不当,道理在于,刑事加重条款所称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是包含于着手实施 的整个过程,而非仅仅是指“强制 行为”引发的后果。

    

 不外,我不赞成他把追赶行为作为暴力望待,而应该是实施犯罪行为的1般手段而已,其犯罪手段引发了被害人死亡的严峻后果,应当加重处罚。

    

  的加重情节中关于死亡或重伤或其他严峻后果,是客观泛起的结果,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之有熟悉和预见。

    只要在着手实施 行为之后,造成此严峻后果,即可给予加重处罚。

    

 网友Kalm和挪威没有森林也赞同上述观点。

    

 网友PENNYLIU123以为,这个题目应该分成两部门来望:1. 罪的题目,很显然甲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追赶),但由于他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能实现(撞车),所以甲构成 罪未遂应无疑义。

    2.某女方被车撞死的题目,从主观上望,某甲无致某女方重伤甚至死亡的故意,对于某女方被车撞死的后果,他 亦无法预见(若他预见到就不会追了,除非他有意“欺侮尸体”),因此某甲不应对某女方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最多只能作为1个酌定的从重情节——某甲的罪 行遥不能与那些为了 而杀害被害人的罪行比拟,倘若都以加重情节论处,我认为是显著的罪刑不相适应。

    

 另外,这个标题问题本身就存在题目,“突如其来”的汽车有无违背交通规则?假定某女方只是正常的穿越马路,甚至并无穿越马路,而被违章汽车撞死,那么那个未遂的 犯就更加不应该对某女方的死亡承担加重后果了。

    

 针对网友PENNYLIU123的观点,网友罗勇刚以为,这个加重情节并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客观结果,只要是行为人的 过程中的行为造成被 害人重伤,死亡结果,至于主观上有可能是故意或者过失心态。

    至于这个例子,“假定某女方只是正常的穿越马路,甚至并无穿越马路,而被违章汽车撞死,”呵呵, 还谈什么 案呢?应属于交通肇事案。

    

 网友喜欢法规兴趣法规也赞同此观点。

    

 网友Yang70以为,甲欲 乙,追赶中该女方被突如其来的汽车撞死,题目是,已经有了实施 的接触行为,仍是在预备接近犯罪对象的时候呢?仅仅是为了实施犯罪的尾随,那么就是犯罪预 备,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的。

    那么就是不符合在 过程中致使他人死亡的。

    那么甲仍是 的准备犯。

    但是可以酌情从重处理。

    交通肇事的追究交通肇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