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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时将邻居当成失主实施暴力是否构成抢劫------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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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时将邻居当成失主实施暴力是否构成抢劫------诸暨刑事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0/17 13:48:00
文章导读:案情:2004年12月26号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撬开某公寓203室窃得人民币1.2万元。当其开门预备离开时,该公寓303室住户周某正好从203室门
关键词: 失主,盗窃,时将,抢劫

     案情:2004年12月26号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撬开某公寓203室窃得人民币1.2万元。

    当其开门预备离开时,该公寓303室住户周某正好从203室门口经由,李某认为周某系203室户主要来抓他,对周某猛击1拳后夺路而逃。

    案发后经鉴定,周某构成轻伤。

     不合意见: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周某并不知道李某系窃贼,其主观上没有抓捕李某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对李某实施抓捕行为,没有抓捕行为也就无所谓“抗拒抓捕”,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刑事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罪的划定,李某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以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其在盗窃1.2万元后离开作案现场时,又对周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致其轻伤,李某存在两个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入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以为,李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固然是误将周某当做前来抓捕他的被害人,但其殴打周某的行为仍构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刑事》第二百六十九条划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躲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即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这种转化型抢劫罪必需同时具备三个前提: (1)行为人最初犯意是实施盗窃,诈骗或者抢夺犯罪,并且详细实施了盗窃,诈骗或者抢夺财物的行为;(2)行为人因在盗窃,诈骗或者抢夺公私财物过程中被 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躲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这里需要夸大的是,刑事中转化型抢劫罪的条文表述为:“为窝躲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非“因窝躲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即 窝躲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是行为人实施转化型抢劫罪时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只要主观上符合这1要件,客观上实施了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构成 抢劫罪,而不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的确实是窝躲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并没有他人的抓 捕行为,只要其主观上出于抗拒抓捕这1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也构成转化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