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原油1千余斤换来罚金三千元------诸暨刑事律师
文章导读: 本想伙同他人偷些油发笔小财,不想东窗事发被判刑罚,武某为自己鲁莽步履付出了代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3月7号审结1起盗窃案,武某犯盗窃罪,单
关键词: 罚金,原油,换来,盗窃
本想伙同他人偷些油发笔小财,不想东窗事发被判刑罚,武某为自己鲁莽步履付出了代价。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3月7号审结1起盗窃案,武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号21时许,被告人武某伙同楚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作案工具,驾驶1辆机动三轮摩托车,窜至中原油田采油1厂文92—116灌水井。
将该井井口上部的堵丝卸掉后盗窃原油698公斤,价值1670余元。
案发后赃物已发回被害单位。
法院以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据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成立。
本案属共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1款之划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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