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著名刑事律师

在赌场做服务性工作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案------诸暨刑事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离婚纠纷

在赌场做服务性工作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案------诸暨刑事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19/10/17 14:20:00
文章导读:  【提示】  被雇用在赌场从事接送赌客,监台,兑换筹码,发牌等服务性工作的职员,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徐某。2002年4
关键词: 罪案,服务性,赌场,赌博

       【提示】  被雇用在赌场从事接送赌客,监台,兑换筹码,发牌等服务性工作的职员,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徐某。

    2002年4月6号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

    2002年4月6号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

    2002年4月6号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

    2002年4月6号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

    2002年4月6号因本案被逮捕。

      2002年2月20号前后,被告人徐某等五人在首都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富芳园”饭店后院1非法赌场内,从事以“ ”方式入行赌博的服务性工作。

    其中徐某负责监台,接送赌客,周某负责兑换筹码,吴某,王某,黄某负责发牌。

    同年2月27号19时许,五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被收缴赌资2万余元以及麻将,纸牌,筹码等赌具。

      【审讯】  首都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等五人犯赌博罪向首都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徐某等五人对起诉书指控他们在赌场从事接送赌客,监台,兑换筹码,发牌等工作无异议,但辩称他们是被雇佣的工作职员,没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也没有分配盈利,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首都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然审理了本案。

    在宣告判决前,首都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占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归起诉。

    首都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由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百七十七条的划定,裁定准许撤诉。

      【评析】  本案在审查期间,对徐某等五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1种意见以为,徐某等五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理由是:(1)被告人徐某等五人所在的赌场内具有组织严密,治理严格,分工明确,参赌职员众多,赌资巨大等特点;(2)徐某等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开设赌场是违法的,但仍在该赌场枢纽,重要的环节从事非法服务,积极实施开办赌场人的犯罪意图,取得了犯罪上的1致,应认定徐某等五人与设赌人系共同犯罪;(3)徐某等五人在客观上确实从事接送参赌职员,监台,兑换筹码,发牌等违法行为。

    因此,对徐某等五人的行为应以赌博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以为,徐某等五人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理由是,徐某等五人只是赌场的普通服务职员,现无证据证明他们介入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因此,徐某等五人没有实施刑事划定的赌博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事》第三百零三条的划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赌博不仅侵蚀人们的思惟,严峻败坏社会风尚,仍是诱发盗窃,抢劫,诈骗等多种犯罪的温床,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应予果断打击。

    但必需划清赌博行为及相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地掌握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将其与1般的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我国刑事惩处的是那些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赌头,赌棍。

    “赌头”是指为赌博流动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人;“赌棍”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嗜赌成性,赌博所得为其主要糊口来源或腐化糊口来源的人。

    在本案中,徐某等五人介入了赌场的服务行为,但其行为的本质并非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主观上也没有通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而营利的目的。

    因此,徐某等五人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综上,在公诉机关提出对本案撤诉后,首都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由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准确的。

      本论文由法规快车转载,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假如你是作者,请联系我们商讨版权题目。

      以上文章由法规快车 刑事 收拾整顿所得,假如有刑事诉讼方面的题目可以具体咨询广州刑事辩护律师